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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法律條文      中國智慧共振氣功  

因有人對本站觸犯了下列法律條文,不但不知悔改,還

沾沾自喜,且有變本加厲之態勢,故例舉相關法律條文

如下,以教育之:

新通過的刑法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新增第三百五十八條「無故入侵電腦

罪」,凡無故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電腦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,入侵他

人之電腦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新增第三百五十九條「保護電磁紀錄規定」明訂,對竊取、刪除或變更

他人電腦資訊,導致公眾或電腦使用人重大損害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

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新增第三百六十條「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」,規範駭客癱瘓網路

的攻擊行為,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干擾化電腦致生損害者,處

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三百六十一條則對上述電腦犯罪對象為公務機關電腦者,加重刑罰二

分之一。

新增第三百六十二條「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」,對電腦病毒程式

的設計者,其設計電腦程式因他人或自己用於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

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

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

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

下罰金。
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

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此篇完成於 2007年2月11日 星期日 23:55 地點:台北縣板橋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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