留言人 | 莊先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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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標題 | 妨害電腦使用罪 |
留言內容 |
刑法第 358 條(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(PS:可以去報警)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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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日期 | 站長回覆留言內容 |
2007/2/11 下午 02:29:03 | 感謝提供法律條文。 我已知道的法律條文好像又增加一條,兩條法律共如下: 358: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侵入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 359:(破壞電腦記錄罪)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,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我透露情形如下: 我的電腦有被侵入到會員資料庫,又任意刪除他本人的中級會員資料,又刪除以前他在本站的留言,又到我香港雅虎的關鍵字廣告帳戶,任意增加很多項目的廣告,害我金額一下子用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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